上海物價局等三部門聯合發通知,對公立醫院醫療器械限價
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三部門近日聯合發出了規范上海市公立醫療機構等醫療器械價格行為通知,《通知》規定,“屬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或已在銷產品名稱、注冊證號、價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以醫療器械實際購進價(指扣除各種折扣后的價格)為基礎,順加不超過5%的加價率銷售(實際購進價4000元以上的順加不超過200元的加價額)”,該《通知》7月1日起執行。
據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上海市定價目錄》等相關規定,在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衛生計生委、上海市醫保辦《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公立醫療機構等醫療器械價格行為的通知》(滬價費[2015]11號)規定的基礎上,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3部門聯合發出的通知規定,“各公立醫療機構要規范醫療器械價格行為,按照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定,對于不可另行收費的醫療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費。對于可另行收費的醫療器械,屬于2015年7月1日以前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應以醫療器械實際購進價(指扣除各種折扣后的價格)為基礎,暫按順加不超過10%的加價率銷售(實際購進價4000元以上的順加不超過400元的加價額),今后本市將繼續降低加價水平;屬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或已在銷產品名稱、注冊證號、價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以醫療器械實際購進價(指扣除各種折扣后的價格)為基礎,順加不超過5%的加價率銷售(實際購進價4000元以上的順加不超過200元的加價額)。”
來源:澎湃新聞